請問有沒有勞工的法律可以保障我權力
不好意思..(我講的都事實.可以查.)我的工作是味全旗下的布列德的中央工廠裡的PT..在應徵時.說到基礎薪資100/H...(最高可升到120可是我做一年了從來沒升過上班一天4小時.月休6天....一個月大概$9600(還沒扣勞健保)公司對PT也沒什麼福利(到現在PT不用檢查服儀指甲多髒也沒人管當初有一條(連續三個月時數不足80小時的就開除)而最近因為我那組的訂購量不好..正職的6天假升到了7天假....而我是PT...上面的有說會多休一些假..(PT只剩兩個人)可是...他居然給我的13天的假...幫另外一個PT排了16天的假..(而且並未告知另外一位PT)並沒有跟我說須排那嚜多天.這樣幾乎就是做一天休一天..薪水就只剩6000多我只是個學生..暑假沒多賺一些..卻被多一大堆假..請問有什麼法條可以幫我嗎...還是我只能被逼到受不了離職...
誠懇回答你...什麼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謂其工作時間
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其縮短之時數
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之。
工資 工資(含假日工時)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
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如認有變更工資與工時之必要
應與勞工協商
雇主不可片面變更
如未徵得勞工同意單方或片面逕自更動較為不利之勞動條件
即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可依該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是以~~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
勞工(你)得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向公司要求資遣費並要求公司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申訴單位: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是社會局)祝順心
可以從有無替你們投保下手若無即違法但你也公不到好處天下不公義ㄉ事何其多啊慢慢地你會嘹解
其實PT也是一門社會學考驗著你的人際關係與思考力PT本來就沒有所謂的薪資保障建議你花點時間跟主管溝通找出原因在哪裡
因為主管是不會主動告訴你的應該是你自己要去找出原因跟主管溝通這個道理不管是正職還是PT都一樣職場本來就比較現實很多沒能力的能夠靠人際關係而升遷就是這個道理.如果你相信自己的工作表現也要適當的讓主管知道.才不會白費自己的努力
PT本就屬打工性質....若要多賺些錢
依個人情形再多找合適的兼職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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